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君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君因保管不善,将渝(2018)两江新区不动产权第00063*4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张*君
2025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