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不动产声明(2025)字第(1817)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曾*国因保管不善,将111房地证2006字第0*号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曾*国
2025年 7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