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5577913/2025-0002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矿产;土地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璧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0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璧规资执罚〔2025〕第10号、第13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证件号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璧规资执罚〔2025〕第13号 |
重庆益坤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销售砂石案 |
韩永宁 |
91500151MADG23PG4P |
非法销售砂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规资规范[2023]9号等规定 |
一、没收重庆益坤矿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陈家湾到堰塘湾修建森林防火通道项目过程中对外销售砂石578.48立方米(1388.36吨)的违法所得46278.4元(大写:肆万陆仟贰佰柒拾捌元肆角); 二、对重庆益坤矿业有限公司按违法所得15%的标准并处罚款:6941.76元(大写:陆仟玖佰肆拾壹元柒角陆分)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6.13 | |
1 |
璧规资执罚〔2025〕第10号 |
李俊龙非法占地修建院坝及其他设施案 |
李俊龙 |
5002**********5419 |
非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第八条第(五)项等规定 |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团结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面积为61.0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二、没收你非法占用位于璧山区正兴镇团结村1组(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图),符合规划的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61.0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对你非法占用的61.0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并处罚款,即罚款金额:915.9元(大写:玖佰壹拾伍元玖角) |
重庆市璧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5.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