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2025-0011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岸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6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6 |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5〕第003号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南岸林罚决字〔2025〕第0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南岸涂莲公墓有限公司
社会机构征信代码:91500108MAD7TEBQ6U
法定代表人:江治忠
单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莲花村畜牧组259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自2013年开始至2024年,擅自在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莲花村畜牧组占用林地修建莲花公墓、公共厕所,该行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总计占用林地面积640平方米(0.96亩),经套合历年影像资料,建设时间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2013年前占用经济林实施建设面积为133平方米(0.2亩);建设时间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后,2024年占用乔木林地实施建设面积为507平方米(0.76亩),均为一般商品林。改变了林地原状和用途,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片资料等证据为证,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六十日内恢复原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
1.对擅自改变经济林林地用途133平方米(0.2亩)处11元/平方米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叁元整(133平方米*11元=1463元);
2.对擅自改变乔木林地用途507平方米(0.76亩)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0.9倍的罚款,即50元*0.9倍=45元/平方米,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捌佰壹拾伍元整(507平方米*45元)=22815元。
总计人民币贰万肆仟贰佰柒拾捌元整(1463元+22815元=2427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书到南岸区各大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岸区林业局
2025年4月24日
执法机关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花红路6号2幢
联系人: 程老师 电话: 023-62986290